第九条
有效客运班线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依法择优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线路运营,并向公众连续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三十日告知原许可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