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第十条有效成立线路公司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客运班线,其经营者可以自主确定运力投放、班次增减和停靠站点变更,并报原许可机构备案。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乘客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出行设计、出行预约等客运定制服务,并报原许可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