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班线客运、包车客运不得挂靠经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包车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更换客运车辆的,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客运车辆,并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车辆营运证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