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