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