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进行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该车辆在整改期间不得运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逾期六个月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