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原许可机构可以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