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检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度,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的规范化水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