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五十一条有效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承租人身份、拟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查验并实名登记,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二)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三)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维护,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四)不得以提供驾驶劳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