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承租人身份、拟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查验并实名登记,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二)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三)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维护,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不得以提供驾驶劳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