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客运经营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