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货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货运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事货运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