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无故拒载:

(一)乘客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