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无故拒载:(一)乘客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无人随车监护的;(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三)乘客不愿按照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四)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