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依法择优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车辆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