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定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
(二)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保障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
(三)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客运服务设施完好,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四)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的信息,配合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