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识;
(二)在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等;
(三)为车辆设置消防、安全锤、报警等安全装置和音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四)保持运输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五)按照规定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驾驶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