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不得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
(三)及时告知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四)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及时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
(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票据;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发现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乘客,驾驶员、乘务员应当进行劝止;劝止无效的,应当拒绝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