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科学设置公共汽(电)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与其他公共设施和应急通道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