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科学设置公共汽(电)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与其他公共设施和应急通道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