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的设置,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按照安全通畅、换乘方便、布局合理和普遍服务的原则,征求公众意见和调研论证后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的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