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八章 供气设施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气设施。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