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道路设施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市政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必须有计划维修、养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对损坏的道路应按规定维修。对批准挖掘的道路,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路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