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政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必须有计划维修、养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对损坏的道路应按规定维修。

对批准挖掘的道路,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路面。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