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