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林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