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木材检疫证、木材运输证。纳入运输管理的木材包括原木、锯材、木片、薪材、树根树蔸、树皮、活树、出省竹材、木炭等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

禁止伪造或者买卖木材检疫证、木材运输证。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