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和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木制品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禁止伪造或者买卖木材经营许可证、木制品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