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木制品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

禁止伪造或者买卖木材经营许可证、木制品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