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和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未完成上年度迹地更新任务的;(二)山林权属有争议的;(三)不履行义务植树的。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