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业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林业经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生态公益林按公益事业管理,商品林按基础产业管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