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业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大力发展人工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管理、谁经营谁受益,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