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林业专项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育林基金;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六)采集、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费收入;

(七)收取的绿化费;

(八)捐赠和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