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业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林业专项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来源:(一)本级财政预算;(二)上级扶持资金;(三)育林基金;(四)森林植被恢复费;(五)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六)采集、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费收入;(七)收取的绿化费;(八)捐赠和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