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编制森林采伐计划,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搭建林业融资平台,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