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和管理,规范林木良种繁育和苗木生产基地建设,实现植树造林林木良种化和苗木标准化。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