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第二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的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林种、树种结构,科学改造中低产林,营造用材林和经济林。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