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驯养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