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人工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限期绿化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