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采集珍稀濒危植物和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确属特殊需要采集和猎捕的,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