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提倡和鼓励农村居民逐步消除轮歇地,对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禁止毁林开垦。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