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进入林地内从事采伐林木、剔剥树皮、挖取树根树蔸、移植野生树木、烧制木炭和采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各种珍稀、濒危植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