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在林地内从事勘查、采矿、采砂、采石、取土、开垦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