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监督预警、检疫御灾、应急防控体系。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积极防治;发生严重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