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防灾减灾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加强灾害分析会商,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