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防灾减灾第二十三条有效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重大气象灾害的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气象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或者迟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