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