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免收、减收或者缓收。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