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养老环境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统筹规划适合老年人的居住、出行、养老等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宜居环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