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二条已修改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