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