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