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