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已修改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