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十九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县以上爱卫会在其工作人员中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履行爱国卫生监督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聘任的爱国卫生检查员,履行爱国卫生检查职责,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聘任的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