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食堂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